宋建军律师亲办案例
成功办理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
来源:宋建军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1-18
浏览量:87

律师观点分析

【案情】

2015年10月20日10时,同案人李某在某茶庄打牌时被茶庄老板张某某怀疑作假,遂发生争执,李某及其丈夫余某邀约唐某及邱某一同前往茶庄。茶庄老板张某某在与李某通话结束后,邀约被害人谢某某及任某某,任某某又召集多人前往茶庄,途中准备木棍以备使用。同日下午,李某等人在茶庄与张某某、被害人谢某等人碰面后,发生口角,双方多名男子在茶庄外因语言不和引发推搡,继而邱某、唐某用全脚或附近商户铁钩等工具与被害人谢某某等人打斗。打斗的过程中,邱某持随身匕首捅刺谢某胸腹多刀,致使谢某心室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;唐某在斗殴中头部受伤,评定重伤二级。作案后,邱某、唐某、余某逃离现场,李某在现场被当活归案。

案发后被告人李某、唐某的亲属自愿代二人赔偿谢某的亲属10万元。2015年11月10日、10月23日被告人唐某与邱某分别在本市华西上锦医院、明蜀宾馆被民警当活归案,当活邱某时现场从其身上查获两包共计净重63.28克的甲基丙胺片剂(俗称“麻古”)。

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认为,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、非法持有毒品罪,被告人唐某、李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,依法追究上述三人的刑事责任。

【律师辩护】

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宋建军律师依法接受唐某近亲属委托,担任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。

宋建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: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,提出在案发开始时对殴斗双方进行过劝阻。宋建军律师对唐某涉嫌聚众斗殴的定性无异议,但提出唐某被侦查机关强制出院并带走讯问,剥夺唐某休息的权利对唐某连续讯问,以此种违法的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,应予排除;唐某李某不构成共同犯罪;茶庄老板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;唐某犯罪情节轻微,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
【法院判决】

经审理,法院采纳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,依法作出如下判决:被告人唐某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刑期自20151111日至2017810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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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建军律师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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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宋建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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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101*********8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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