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建军律师亲办案例
开设赌场罪成功辩护获缓刑
来源:宋建军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2-04
浏览量:704

【宋建军律师评述要点】

一、赌博罪、开设赌场罪

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、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(刑法第303条)

二、本案的酌定从轻情节



被告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且公诉机关向我院移送了量刑建议书,量刑时我院将综合考虑,根据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可以适用缓刑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
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;


(缓刑考验期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,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。)



三、缓刑的适用条件与期限

1、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,可以宣告缓刑。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
2、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。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
3、对于累犯,不适用缓刑。


【判决摘录】


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。


被告人杨某


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810月份左右,被告人杨某、李某、张某(另处)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,以扑克牌“扯马股”的形式合伙开设赌场,并安排孙某、刘某(另处)等人负责望风、放水(放高利贷)等。先后组织钟某、陈某等十余人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张某(已起诉)家中二楼客厅、山庄农家乐饭厅、酒店茶坊包间等地进行赌博,共计抽头渔利二万一千余元。


为支持指控事实,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、前科材料、手机电子数据、证人证言、同案犯供述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,请求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、杨的刑事责任。

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。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: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,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。

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。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:被告人杨系初犯、偶犯,社会危害性不大,并自愿认罪认罚,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

经审理查明,201810月份左右,被告人杨、李、张(另处)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,以扑克牌“扯马股”的形式合伙开设赌场,并安排孙某、刘某(另处)等人负责望风、放水(放高利贷)等。先后组织钟某、陈某等十余人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张某(已起诉)家中二楼客厅、农家乐饭厅、酒店茶坊包间等地进行赌博,共计抽头渔利三万余元。


被告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且公诉机关向我院移送了量刑建议书,量刑时我院将综合考虑,根据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可以适用缓刑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
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;


(缓刑考验期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,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。)


附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辩护词


尊敬的审判长、人民陪审员:

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妻子董某的委托,指派律师宋建军、李娟担任其辩护人。

受理案件后,辩护人会见了被告,详细阅读了卷宗材料。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,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,供合议庭在裁决此案时,予以采纳。

一、辩护人同意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有“开设赌场罪”的定性

二、被告人杨某系本案的从犯应该依法从轻处罚。

三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,能够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依据我国刑法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

四、被告人杨某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。

五、被告人杨某此次犯罪系初犯、偶犯,没有任何前科劣迹,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不大。

六、辩护人完全同意检察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杨某“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”量刑意见。

请合议庭依法采纳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,对被告人杨某依法从轻处罚,适用缓刑。

谢谢审判长、谢谢人民陪审员!

此致

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


辩护人: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建军、李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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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宋建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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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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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5101*********8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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